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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作事正派

号嫁给你 ·2022-08-15 11:08:15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委工作,推进市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政治立场,坚守正确方向,团结带领全市各族人民为建设更加美丽富饶和谐安宁呼伦贝尔努力奋斗。

(一)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正确有效集中,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强化法治思维和规矩意识,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第四条 市委在全市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通过法定程序使市委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全市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强大精神力量。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市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落实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各种组织的制度,支持和保证市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在各种组织中的领导作用。

(六)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把各自联系的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

(八)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九)动员、组织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五条 市委由市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市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市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市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六条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构成应当符合中央关于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具有代表性。人选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包括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人大常委会、政协、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市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总工会、团委、妇联主要负责人、旗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市委每届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呼伦贝尔、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免去其市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市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市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党委备案。

第七条 在市委领导下,市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履行党的机关(国家监察机关)职责。

第八条 市委的工作机关在市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主管或者办理市委相关工作。

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市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本单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市委设立若干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负责市委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九条 市委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市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十条 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习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贯彻执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市的工作。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习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的重大措施。

(三)讨论和决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五)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七)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八)决定递补市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十一)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市委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市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习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全会的决议、决定。

(四)研究决定政府预算建议、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建设安排、重要民生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宣传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工作、工作、巡察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民族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专题研究相关工作。

(六)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政府党组报送的年度立法计划,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八)听取市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人民检察院党组等的工作汇报。

(九)讨论和决定各旗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属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可以征求市委委员的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讨论重要表彰奖励事项;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在下届党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常委会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委会产生为止。

第十二条 市委书记主持市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市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不担任市政府职务的市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第十三条 市委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四条 市委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市委书记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部署重要工作、亲自过问重大问题、亲自协调重点环节、亲自督办重要案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常委会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常委会其他委员对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常委会每年年初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研究全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每年至少向市委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专题报告1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每年听取1次旗市区党委和市直属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

市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旅行日志实行旗市区党委书记、市直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推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市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市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对全市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市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市委员会履行监督责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毫不松懈纠治“四风”,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市委每年向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委员会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六条 市委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十七条 市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市委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市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九条 市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委书记应当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委员代表市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市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市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二十二条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第二十三条 市委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市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市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市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市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报自治区党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委常委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常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下一级党组织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委及其常委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委书记专题会议主要酝酿需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讨论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事项等。

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并确定参加人员。干部推荐、提名、任免、纪律处分事项和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由书记、副书记和负责组织、工作的常委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市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主要研究常委会会议决定由常委会委员负责落实的具体事项,市委书记交办或者委托常委会委员召开会议进行协调的有关工作,以及属于常委会委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常委会委员议事协调会议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议事协调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参加人员等,由常委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事协调会议的重要情况,呼伦贝尔攻略常委会委员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委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市委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九条 市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邀请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市委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定期组织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市委建立健全同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加强统筹协调。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三十一条 市委严格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习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及时召开全会、常委会会议或者其他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完善任务分工、督促检查、情况通报、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积极主动把党中央决策部署、习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转化为具体工作任务。常委会每季度定期听取1次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展情况汇报,市委每年度集中开展1次“回头看”。

第三十二条 对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市委书记作出批示要求后,副书记、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认真研究,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并形成专项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委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市委建立决策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对重大决策事项建立督查台账,加强定期回访和跟踪督办,确保决策事项全面落实。

第三十五条 市委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自觉抓好学习、增强党性修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适应时代进步和事业发展要求,广泛学习各方面知识,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不断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倍加珍惜党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毫不动摇坚持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觉践行党的初心使命,自觉贯彻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重要要求。

坚持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全年不少于l2天,不得以常委会会议或者一般党员干部讲座等形式代替。中心组成员应当坚持系统学习与重点学习、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5天,并结合工作实际至少撰写1至2篇调研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委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书记与常委会其他委员之间、常委会其他委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纯洁党内同志交往,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着力解决平淡化、随意化、庸俗化、交易化等问题。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巡察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严重“四风”问题以及发生重大涉民族因素问题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召开。会前应当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应当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应当逐一整改落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常委会委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为基层党员讲党课。

第三十七条 市委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忠诚干净担当,为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出示范。

第三十八条 市委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市委组成人员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应当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的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三十九条 市委向市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区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自治区委员会和市委员会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常委会委员、市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四十条 市委应当接受各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虚心接受各方面的批评。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3日市委印发的《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白水洋旅游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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